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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20,总第32期)
发布日期:2020-08-20
浏览次数:2,650

原告李永勇诉被告许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81号

许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永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薛忠家诉被告王昌海、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4507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诉被告肖志猛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肖志猛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苏0105民初4507号
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薛忠家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忠家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市兴元嘉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博

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931号

王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兴元嘉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你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市兴元嘉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单元门更换金额为1287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63号

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你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其所有并运营的“咕咕漫画”手机软件上的漫画作品《彼夏未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64号

成都极漫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诉你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其所有并运营的“咕咕漫画”手机软件上的漫画作品《我的主播先生》;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韩方新诉被告季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838号

季成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方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韩方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3万元整;2、判决被告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875号

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名义货价合计3958071.6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13日的利息为328765.24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880426.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84元,由被告隆城公司、微租公司负担43142元,原告金融租赁公司负担120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微租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877号

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77号一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鳄鱼水果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834号

南京市秦淮区鳄鱼水果店: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鳄鱼水果店停止侵犯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第10995693号“玫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鳄鱼水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6000元。三、驳回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鳄鱼水果店负担135元,原告纯绿公司负担1665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骆昊诉被告南京卓逸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保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697号

南京卓逸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保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骆昊诉你、第三人南京保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骆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映其公司财务状况的会计账册、底单、台帐、经营流水等全部财务性文件,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告出售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南京新地中心二期1层13号商铺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性文件、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流水等交易明细、与交易有关的短信、邮件、微信等,供原告查阅、复制;3、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履行前述义务;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372号

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41686.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卓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88号

徐卓: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2.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陈麒法官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军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292号

周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2.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陈麒法官



原告张一微诉被告邱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54号

邱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一微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一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墙面及地板等装修维修费用908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损坏部位三个月维修期间租金13500元(按同地段同房型租金标准计算为4500元/月);3、判令被告排除漏水妨害;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矿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662号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石材加工劳务费39798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1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上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杏林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392号

南京杏林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上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上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2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500元(按照每天0.5‰标准计算至付清居间服务费止,暂时计算至2019年10月27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倪家亮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53号

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倪家亮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倪家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2020年1月4日-2020年4月4日的租金7200元及2019年4月5日签约时被告收取的押金2400元,宽带迁移费200元,依据租赁合同被告违约第六条第三点,应赔偿原告违约金为两个月租金4800元,共计14600元,即壹万肆仟陆佰圆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宋加明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253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宋加明与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宋加明提出以下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019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共计8600元;2、判令被告一从2020年元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所欠工资之日止按每天120元赔偿支付给原告; 3、被告二对前述工资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杨泳诉被告蓝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708号

蓝林森:
  本院受理原告杨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蓝林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泳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蓝林森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杨泳有权以被告蓝林森名下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世纪花园21幢309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杨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300元,由被告蓝林森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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