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香香诉被告丁加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928号
丁加佳:
本院受理原告孙香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孙香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加佳立即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服务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933.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丁加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陶学兰诉被告周荣、樊海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00号
周荣、樊海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学兰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陶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对第三人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补充责任向原告支付117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李华为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90号
李华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92426.26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92426.26元为基数,自理赔日2020年4月26日起按照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李娟、耿英、陈小翠、蔡娜、刘雯、顾西权、喻涛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82号
李娟、耿英、陈小翠、蔡娜、刘雯、顾西权、喻涛: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娟、吴静、耿英、陈小翠、蔡娜、刘雯、顾西权、喻涛、贺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97128.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7128.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91元,减半收取1845.5元,由被告李娟、吴静、耿英、陈小翠、蔡娜、刘雯、顾西权、喻涛、贺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