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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21,总第33期)
发布日期:2020-08-21
浏览次数:2,243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振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89号

吕振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757元、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489元,合计92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718号

陈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299元、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公摊水电费2320元,合计86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文娟诉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087号

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文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100万元本金偿还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耀清诉被告嵇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947号

嵇正群:
  本院受理原告张耀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耀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佳琴诉被告皇家贞乐文化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781号

皇家贞乐文化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琴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皇家贞乐文化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佳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二、驳回李佳琴的其他诉讼请求。皇家贞乐文化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皇家贞乐文化发展(江苏)有限公司承担(与赔偿金一并给付李佳琴,以抵冲李佳琴预缴的公告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赵芹诉被告宋宝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864号

宋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芹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芹支付151万元。二、驳回原告赵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1340元,由原告赵芹负担15520元,被告宋宝亮负担158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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