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德宝诉被告张前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22号
张前辉:
本院受理原告高德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德宝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德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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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婧诉被告蔡勇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20号
蔡勇:
本院受理原告徐婧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婧代偿款4011555.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00元,由被告蔡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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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东旭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69号
魏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176元,并赔偿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017.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为1173元,由原告负担622元,由被告魏东旭负担55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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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守洪诉被告南京蓉芙荟餐饮有限公司、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98号
南京蓉芙荟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洪诉你(们)、江苏建华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守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不予追加原告为(2014)建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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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石兆兰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58号
石兆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68460.07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456.96元(以68460.07元为基数,按1倍LPR计算,自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合计金额为69917.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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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陆宏斌诉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79号
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陆宏斌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美琴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27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琴与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美琴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工资总计8112元。二、驳回杨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刘立云诉被告陈涛与南京颜迷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242号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云诉你与南京颜迷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云撤诉。本案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刘立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72号
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866410.24元,支付违约金1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50%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上海丞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789号
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丞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江苏工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1076160元;2、判令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616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3、判令被告江苏汉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0761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