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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22,总第70期)
发布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574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天信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宗顺明、张云芳、宗春成

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661号
宜兴市天信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宗顺明、张云芳、宗春成: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偿付原告代偿款2420052元,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及被告6对该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1及被告6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10210元(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8日,以24200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3、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及被告5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8月29日起,以24200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最终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3宗顺明持有的被告1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26.67%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代偿款2420052元及利息102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风险费用另计)、保全担保费1200元,被告2、被告3、被告4及被告5对前述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计:2461762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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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孙冉昕诉被告马艺轩,彭小亮,段定海、吴霞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393号
马艺轩,彭小亮,段定海、吴霞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冉昕与马艺轩、段定海、吴霞琴、彭小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艺轩、段定海、吴霞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孙冉昕将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北园5幢3006室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过户至原告孙冉昕名下;二、被告彭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冉昕律师费60000元以及保险服务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孙冉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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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宋玲法官。






原告丁雁诉被告刘江、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017号
刘江、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雁诉李豪与刘江、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雁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丁雁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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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自军诉被告王双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478号
王双根:

      本院受理何自军与王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自军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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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薛斌诉被告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817号
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薛斌诉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薛斌与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薛斌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6365元;三、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薛斌水、电、物业费共计1170.68元。四、驳回原告徐薛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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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邢爱头、钱小敏

及连俊强、连志诚、金承靖、吕同礼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06号
南京海迪船务有限公司、邢爱头、钱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连俊强、连志诚、金承靖、吕同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连俊强、吕同礼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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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莹、吴少春、周玉富、王建荣

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63号
陈莹: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荣诉你、吴少春、周玉富、王建荣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王建荣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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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德刚、凌云凤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425号
凌云凤: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曹德刚、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的承包费108493.15元。二、被告凌云凤对被告曹德刚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德刚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元,保全费1242元,合计4428元,由被告曹德刚、凌云凤承担3329元,原告平安公司承担10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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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畅诉被告李洁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54号
李洁妹:

      本院受理原告刘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洁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畅借款本金11万元及约定利息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李洁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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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伟诉被告杨一萌、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承德怡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34号
杨一萌、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承德怡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一萌、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21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德怡阳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00元,由被告杨一萌、承德梵纳瑞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鹏程诉被告傅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09号

傅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傅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鹏程借款本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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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大福商贸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806号
平凉大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特许经营费30000元,履约保证金50000元,共计80000元。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7月31日按2%/月支付逾期利息51200元(80000*2%*32月=512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04,527.3元,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7月31日按2%/月支付逾期利息共计66897.4元( 104527.3*2%*32=66897.4元),共合计171,424.7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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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史大勇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033号
史大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史大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31日缺席判决后,原告广州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4日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已在事实部分以及认定上诉人于2018年10月17日与被上诉人签订《英国地接协议》,单在法律适用部分确认定适当不存在合同关系,前后矛盾。2、双方在存在网上签章的交易习惯,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查明。2018年7月18日上诉人于被上诉人签订《捷澳匈司导协议》,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19日付清全款3万元,对此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予以认可。对于两份合同的格式、排版、条款、印章以及签订合同的流程完全一致,本案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3、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英国地接协议》,游客所有的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收取,所有游客的机票均由被上诉人购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倪娜诉被告向理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85号
向理安:

   本院受理原告倪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向理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娜借款本金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5元,保全费690元,合计2165元,由被告向理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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