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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24,总第34期)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840

原告吴勇诉被告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72号

王坚: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何钰诉被告徐从国、徐小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88号

徐从国:
  本院受理原告何钰诉你、徐小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注销被告徐小妹的营业执照;2.被告徐从国、徐小妹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寿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修福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02号

杨修福:
  本院受理原告寿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修福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杨修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修福返还所获佣金利益71500元,同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9991.04元,合计201491.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原告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281号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春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37140.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贵富诉被告张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592号

张万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贵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贵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买茶款94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7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喜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89号

汪喜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2.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陈麒法官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长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69号

周长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2.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陈麒法官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仁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70号

刘仁杰: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2.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负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陈麒法官


原告王永炜诉被告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0号

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炜诉你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王永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98号奥体新城翠杉园小区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判决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还给全体业主;2、判决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布自小区建设以来历年的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所有收入的明细账;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楠诉被告童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18号

童科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王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为止的银行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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