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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10,总第204期)
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次数:1,725

原告南京东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冶方、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57号

焦冶方、南京逆向方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补充证据副本、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按月息1%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法庭




南京鑫昌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宁环罚 [2020]15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刘杰诉被告吴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92号

吴建: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杰借款本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吴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熊井泉诉被告张俊锋、李建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515号

张俊锋:

   本院受理原告熊井泉诉你、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锋、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井泉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井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被告张俊锋、李建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杨诉被告李健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675号

李健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杨借款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被告李健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梅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97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梅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26日工资10510.30元。二、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梅押金300元。如果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黄瑞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17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瑞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黄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93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工资10332元。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产生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袁欢欢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75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欢欢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袁欢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2687.6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韩信然诉被告范嘉炜、郝敬钧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674号

范嘉炜:

   本院受理原告韩信然诉你、郝敬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韩信然与范嘉炜、郝敬钧的《转让合同》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二、范嘉炜、郝敬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韩信然返还29970元。三、驳回韩信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范嘉炜、郝敬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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