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0.08.25,总第35期)
发布日期:2020-08-25
浏览次数:1,013

原告陈跃诉被告夏管军孙莺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13号

夏管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跃诉你及孙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陈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莺向原告支付106163.186元弥补亏损款;2、判令被告孙莺、夏管军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37442.124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王春梅诉被告徐宝华、徐宝林、徐宝龙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4595号

徐宝华、徐宝林、徐宝龙:
  本院受理王春梅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05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江婷诉被告牛洋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5号

牛洋:
  本院受理原告朱江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牛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江婷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牛洋负担。
被告牛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江婷诉被告牛洋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46号

牛洋:
  本院受理原告朱江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牛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江婷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被告牛洋负担。
被告牛洋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唐晨诉被告曹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27号

曹伟静:
  本院受理原告唐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唐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小二诉被告郝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883号

郝良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吴小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郝良飞归还原告吴小二一次所借的人民币柒万元整人民币(小写70000元);2、要求被告人郝良飞支付原告吴小二违约借款利息;3、要求被告人郝良飞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所有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靳翠英诉被告南京新西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31号

南京新西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靳翠英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原告靳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换服务壹万贰仟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在我诉讼期间前后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壹万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方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187号

方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10月3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38207.01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4日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曾庆令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191号

曾庆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10月2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66632.89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日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宗文银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192号

宗文银: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9月30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187560.5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吕金花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20号

吕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8年12月19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01224.83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振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24号

朱振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11月8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36608.97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浩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30号

刘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2月8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53772.93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9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罗垒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32号

罗垒: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9月11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21725.0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34号

胡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6月1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59371.8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范代鸿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47号

范代鸿: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10月12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107233.5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康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61号

贺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9月14日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121813.2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及上述费用等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周秀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586号

周秀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截止2020年5月18日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合计2291986.99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欠款全部实际还清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时限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116979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等;4、判令就上述债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金榕苑9-2幢9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禹战更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61号

禹战更: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22815.84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15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16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闫维超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62号

闫维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52148.52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9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10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斌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63号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80376.35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12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13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晓光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65号

杨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51850.99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26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爱菊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67号

蒋爱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33536.13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锋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69号

张锋: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203568.76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4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5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陆伟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77号

陆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57072.87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23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24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马翀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80号

马翀: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28298.29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8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继忠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81号

陈继忠: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83408.18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23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24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桂贞巧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91号

桂贞巧: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82693.04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8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志伟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695号

葛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37727.13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1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莉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04号

刘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73139.14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3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4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陈根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06号

戴陈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50995.35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3月2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3月3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文彬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08号

刘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67569.09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14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15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艺锦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10号

王艺锦: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32177.20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19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20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许军平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16号

许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93062.95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2月17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2月18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波

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721号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共计123758.35元(欠款暂计至2020年3月1日),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年3月2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韩心悦诉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万达店、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849号

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心悦诉被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万达店、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韩心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退还我们1.2米儿童魔方中高床的预存款:巻仟捌佰柒抬元整38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宁诉被告曹家俊、曹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475号

曹家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你、曹正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家俊、曹正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宁偿还借款本金1,277,000元及利息(以1,2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00元,由原告张宁承担2,700元(诉讼费),被告曹家俊、曹正雨承担16,500元(二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平华诉被告王军、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8898号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华诉你、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28元,由原告刘平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云诉被告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创禾富商贸有限公司、苏麒安、陈宝康、南京禾富玉府珠宝有限公司、南京玉满天下珠宝有限公司、钟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841号

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创禾富商贸有限公司、苏麒安、陈宝康:
  本院受理原告朱云诉被告、南京禾富玉府珠宝有限公司、南京玉满天下珠宝有限公司、钟葱、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云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黄秀香诉被告陈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507号 

陈颜龙: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香起诉被告陈颜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秀香货款197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人滔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926号 

叶人滔: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人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81000元、租金损失60000元、公估费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怪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63元,由被告叶人滔负担6259元,原告怪兽公司负担13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人滔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6892号

刘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栋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10日解除。二、被告刘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金10640元。三、被告刘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车辆违章罚款3100元、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刘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4600元。五、驳回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冀东公司负担915元,被告刘国栋负担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国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冀东公司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5729号 

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飞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5元,由被告鸿创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邵建超诉被告徐普民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4210号 

徐普民:
  本院受理原告邵建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邵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3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