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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23,总第71期)
发布日期:2021-04-23
浏览次数:530

原告孙敬钬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7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敬钬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73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孙敬钬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
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2月解除。二、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孙敬钬返还房屋装修款266100元、支付租金31750元,合计297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785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孙敬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原告孙敬钬负担4593元,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67元(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玮诉被告王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60号
王智:

      本院受理原告朱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玮借款本金2140836元及利息(其中以1155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85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67元,由被告王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邓蓉诉被告邓强

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61号
邓强:

      本院受理原告邓蓉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邓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已故父母名下:一套位于扬州市邗江区邗沟路50号不动产(价值人民币70万元),一套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积善新寓睦和园7幢303室40%房产份额(价值人民币120万元)、存款人民币8.2万元由原告继承,被告不享有继承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史有文诉被告朱平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52号
朱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有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史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00元,生活费2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2700元(大写:贰仟柒佰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宜丰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7号
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宜丰行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上海禾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定金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高晓东诉被告陈凯宁、姜雅婧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682号
陈凯宁: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东诉陈凯宁、姜雅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682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云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73号
李成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成云偿付原告代偿款411076.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成云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1583元(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2日,以411076.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3、请求判令被告李成云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3日起,以411076.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最终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李成云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500元(风险费用另计)、保全担保费1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22159.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赵茜诉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22号
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茜诉被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鸿泰众筹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办理注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48号2幢2单元1603室房屋(产权证编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396610号)抵押权登记手续;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48号2幢2单元1603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原件;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解除抵押登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4099元(以房产协议价值47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实际计算至解押之日止)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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