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曼诉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06号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曼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时费总计20215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汤怀明诉被告吴鑫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2364号
吴鑫:
本院受理原告汤怀明诉被告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汤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尹星诉被告王伟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320号
王伟诚:
本院受理原告尹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曰);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进琳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47号
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进琳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特许经营费13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9348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姜翰文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52号
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翰文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特许经营费16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42222 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姜桂芹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54号
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桂芹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特许经营费16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3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赖坤德诉被告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56号
南京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赖坤德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退还原告已付的特许经营费14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依法维权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4565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汤怀明诉被告吴鑫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2364号
吴鑫:
本院受理原告汤怀明诉被告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汤怀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爱平
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爱平死亡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特296号
刘爱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爱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爱平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2020)苏0105民特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宣告刘爱平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