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娜诉被告李鹏龙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648号
李鹏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娜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康复和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6315.71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暂计人民币6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6庭
原告曹羽歆诉被告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280号
戴乐:
本院受理原告曹羽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戴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2800整(贰万贰仟捌佰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如东沃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君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857号
南京君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如东沃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如东沃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夏辰亮、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1350号
夏辰亮:
本院受理南京何国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海赢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350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州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史大勇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033号
史大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史大勇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州翔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或被告二支付675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9日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1143.22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原告聘请律师费用6000元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乘湖、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05民初3348号
刘乘湖、南京中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0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564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邵国强诉被告曹雪松、刘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1987号
曹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邵国强与被告曹雪松、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邵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束爱英诉被告顾铭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3553号
顾铭希:
本院受理原告束爱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束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郭小玲诉被告郭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762号
郭严: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郭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45200元并支付利息(按借款总额5%,支付自承诺还款日2018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运军、林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05民初2921号
李运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美丽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涉案房屋给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0001538、台账号为7-0781的《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配物损失合计1750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涉案房屋重新装修配物费用暂计17504.00元;4、判令被告赔偿砸毁物品损失合计2110.00元(其中砸毁租客物品损失1500.00元;砍毁智能门锁一套610元);5、判令被告承担涉案房屋重新装修配物期间的租金损失暂计9000元;6、以上费用合计37118.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宝亮、南京奥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386号
宋宝亮、南京奥兴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对判决均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宋宝亮、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南京奥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其中120万元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其中30万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3、改判被上诉人宋宝亮支付律师费50000元;4、改判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南京奥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5、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6、改判被上诉人宋宝亮、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协助上诉人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20%股权变更登记至宋宝亮名下;7、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启晨(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汪一博诉被告仇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10308号
仇剑青:
本院受理原告汪一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仇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一博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汪一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仇剑青承担(被告应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于建勇诉被告徐超然、叶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105民初9990号
徐超然、叶梅云:
本院受理原告于建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于建勇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于建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