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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25,总第72期)
发布日期:2021-04-25
浏览次数:490

原告俞宙波诉被告解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30号
解超:

     本院受理原告俞宙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还清剩余借款金额27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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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陆忠、陆萍诉被告李俊、周金彪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353号
李俊、周金彪:

     本院受理原告陆忠、陆萍诉被告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陆忠、陆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俊、周金彪共同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李俊、周金彪共同返还被告经营期间原告代被告支付的经营成本、被告代收款等共计人民币425536元以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李俊、周金彪共同赔偿已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5万与待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96276.8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52号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务款人民币74428元整,违约金22328元,共计96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杨钦诉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43号
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钦诉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杨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品牌使用协议》
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己支付的技术培训费150000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911号
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付的房屋租金等费用5488431.4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797840.3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90591.0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7589473元;三、驳回原告南京春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267元,由被告南京京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中阳智能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甫申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7号
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大连甫申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阳智能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中阳智能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30400元并承担因延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自法院判决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0.01%/日计算);2.判令被告大连甫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鞍山元首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经纬诉被告孙旭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51号
孙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经纬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经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83号
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541686.28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41686.2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汪为珍诉被告朱明华、袁美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740号
袁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汪为珍与被告朱明华、袁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为珍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3日至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扣除已归还的利息976120元)。二、驳回原告汪为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427元,由被告朱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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