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逊诉被告鲍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18号
鲍香:
本院受理原告孙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鲍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逊本金30000元。二、被告鲍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逊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孙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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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维良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59号
葛维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维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葛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2155.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9481.30元、罚息4049.30元、复利803.09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葛维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1号
蒋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4771.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4889.27元、罚息3391.55元、复利469.50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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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2号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9990.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3000.63元、罚息16290.81元、复利3569.06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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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4号
郭向宁: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65160.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5595.77元、罚息11077.66元、复利2350.19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向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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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5号
朱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4905.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6379.35元、罚息2712.2元、复利512.19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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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江淮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8号
王江淮: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江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9092.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2711.82元、罚息2763.22元、复利380.29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江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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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国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2号
赵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1442.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2587.81元、罚息2451.54元、复利573.8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被告赵国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胜利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4号
张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4202.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3231.20元、罚息2554.87元、复利249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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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静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7号
任静: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6477.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8292.20元、罚息3831.21元、复利738.43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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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伦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9号
张俊伦: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俊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0054.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22612.51元、罚息4823.78元、复利1581.10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被告张俊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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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恩卿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2号
王恩卿: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恩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恩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1307.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1926.37元、罚息6159.36元、复利845.8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被告王恩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聂喜银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3号
聂喜银: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聂喜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聂喜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5531.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455.66元、罚息3889.38元、复利349.78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聂喜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7号
姜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7282.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6927.20元、罚息5979.74元、复利1339.26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姜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9号
何琴芬: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1184.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8328.72元、罚息4516.86元、复利693.35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琴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0号
张贤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95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9日,利息11888.34元、罚息13455.91元、复利2009.37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贤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2号
林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4836.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3270.43元、罚息3339.86元、复利389.93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存秀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5号
陶存秀: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存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0029.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10681.40元、罚息6317.58元、复利1194.96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陶存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维良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59号
葛维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葛维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葛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2155.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9481.30元、罚息4049.30元、复利803.09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葛维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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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1号
蒋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4771.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4889.27元、罚息3391.55元、复利469.50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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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4号
郭向宁: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65160.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5595.77元、罚息11077.66元、复利2350.19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向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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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2号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9990.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3000.63元、罚息16290.81元、复利3569.06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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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5号
朱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4905.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6379.35元、罚息2712.2元、复利512.19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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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江淮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68号
王江淮: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江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9092.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2711.82元、罚息2763.22元、复利380.29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江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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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国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2号
赵国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11442.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2587.81元、罚息2451.54元、复利573.8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由被告赵国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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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胜利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4号
张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4202.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3231.20元、罚息2554.87元、复利249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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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静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7号
任静: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任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6477.9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8292.20元、罚息3831.21元、复利738.43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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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伦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79号
张俊伦: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俊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俊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0054.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22612.51元、罚息4823.78元、复利1581.10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被告张俊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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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恩卿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2号
王恩卿: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恩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恩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1307.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1926.37元、罚息6159.36元、复利845.81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被告王恩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聂喜银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3号
聂喜银: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聂喜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聂喜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5531.1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455.66元、罚息3889.38元、复利349.78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聂喜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7号
姜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7282.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16927.20元、罚息5979.74元、复利1339.26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姜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89号
何琴芬: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琴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1184.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6日,利息8328.72元、罚息4516.86元、复利693.35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琴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0号
张贤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95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9日,利息11888.34元、罚息13455.91元、复利2009.37元,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贤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2号
林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4836.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3270.43元、罚息3339.86元、复利389.93元,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晨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97号
林晨: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7337.0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5日,利息11322.68元、罚息3077.62元、复利789.92元,自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收),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被告林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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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及南京柏马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冯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02号
南京柏马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冯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及你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柏马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70000元、保函费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保全费1699元,合计4118元,由原告南京喜利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18元,被告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柏马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质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家宏
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74号
南京质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家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质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烁洋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2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