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小艾、王梁斌诉被告包贻斌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100号
包贻斌:本院受理巫小艾、王梁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105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南皮县声宝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971号
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南皮县声宝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南皮县声宝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182480.67元,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交付《回购合同》项下激光切割机1台(厂牌普瑞玛、规格及型号SLCF-X1530F3、机号2014152)。二、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374元,由被告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嘉能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842号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能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能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11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新民诉被告潘桃顺、江苏国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79号
潘桃顺、江苏国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院受理原告张新民诉被告潘桃顺、江苏国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工资)65000元;2、本案如产生诉讼费用则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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