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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18,总第210期)
发布日期:2021-11-18
浏览次数:2,378

原告李跃跃诉被告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12号

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跃跃与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李跃跃不具有被告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股东的身份;二、被告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跃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李跃跃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案件受理费4260元,鉴定费8720元,合计12980元,由被告南京航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卓斐同传会展服务部诉被告南京骏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39号

南京骏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卓斐同传会展服务部与南京骏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骏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卓斐同传会展服务部会议服务费24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3.3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南京骏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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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董大辉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672号

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董大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董大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赛瑞科技有限公司居间费10.2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2%计);二、被告董大辉对上述被告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保全费1609元,合计2866元,由被告大连然浩置业有限公司、董大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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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历林诉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锐慧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28号

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锐慧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历林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RSNJ029000001346的《学员就读协议》;2.判令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额退还培训费2797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97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北京锐慧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锐至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刘凌诉被告龚伟伟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35号

龚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凌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装修合同;二、龚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凌装修款172778元;三、驳回刘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77元,由龚伟伟负担3756元,刘凌负担221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55号

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83363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4元,减半收取9472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37元,被告南京未来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3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冯兆华诉被告王玉芝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1076号

王玉芝:

   本院受理原告冯兆华诉被告王玉芝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冯兆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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