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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8.31,总第39期)
发布日期:2020-08-31
浏览次数:2,420

原告陆金玲诉被告朱永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326号

朱永嘉:
       本院受理原告陆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永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金玲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陆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朱永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周修兴诉被告费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557号

费建萍:
      本院受理原告周修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需二次开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石勇的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周修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注:以22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曰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楼红芳诉被告戚林美、杨为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359号

戚林美、杨为凤:
     本院受理原告楼红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戚林美、杨为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楼红芳将坐落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0幢809室过户至楼红芳名下;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戚林美、杨为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盛绍云诉被告赵霞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153号

赵霞:
     本院受理原告盛绍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盛绍云与被告赵霞离婚。本案本案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盛绍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合川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855号

范合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合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天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团款人民币300355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以300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士忠诉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10号

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士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金文五金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574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飞、吴春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2683号

吴飞、吴春贵:
     本院受理原告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上诉人南京阙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南京阙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请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依法改判由除被上诉人以外的原审被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璐诉被告李芳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810号

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璐预付的课时费4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周旭东诉被告南京燚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169号

南京燚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周旭东与被告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旭东3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南京焱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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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波涛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713号

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尤波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尤波涛与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波涛房屋租金9200元。三、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波涛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尤波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5元;由被告南京古马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孙团结诉被告程国平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641号

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孙团结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国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孙团结加工费4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程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浩勤诉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13号

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浩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货款4586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崔育成诉被告北京福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735号

北京福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育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崔育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使用的电费2000元以及合同期内产生的物业费;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尚建强诉被告郭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537号

郭剑豪
    本院受理原告尚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剑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建强欠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0元,由被告郭剑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805号

任腊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腊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05民初10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1239号

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耀鑫新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05民初1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张海民诉被告杨颜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1368号

杨颜慈: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张海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3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彭磊诉被告方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70号

方磊
   本院受理原告彭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彭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营运车辆8天停运损失2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马建义诉被告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196号

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建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义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建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1348507 5.5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13485 07 5.5元工程款的利息按年6%计算。直至本息归还清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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