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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19,总第211期)
发布日期:2021-11-19
浏览次数:1,775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詹华章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28号

詹华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詹华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09566.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9566.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06元,由被告詹华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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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吴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38号

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吴明: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吴明对被告宜兴市吉纳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92元,减半收取71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46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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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锡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35号

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沈锡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788.93元,并支付利息和复利(利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及起算日以银行系统为准,但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沈锡凤对被告宜兴市鑫巨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4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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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华珍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15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珍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华珍2020年12月工资5456.73元,及2021年1月工资4460.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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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小琴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0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琴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小琴2020年12月工资3394.8元,及2021年1月工资3240.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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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四花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17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四花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四花2020年12月工资4298.06元,及2021年1月工资3777.07元,并退还收取的押金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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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艳侠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4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侠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艳侠2020年12月工资3800元,及2021年1月工资3661.42元,并退还收取的押金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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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梅凤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29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梅凤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梅凤2020年12月工资4600元,及2021年1月工资4008.37元,并退还收取的押金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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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小芳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31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芳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芳2020年12月工资6980.72元,及2021年1月工资4214.27元,并退还收取的押金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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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明星诉被告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一凯、南京日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7号

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一凯、南京日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明星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文鱼货款人民币5156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56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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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敏诉被告宁波十誉办公装饰家具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33号

宁波十誉办公装饰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公司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11000元货款;
3、判令被告自行取走在原告处的柜子;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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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成文诉被告杜非、第三人梁华锋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718号

梁华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文诉被告杜非、第三人梁华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非优先受偿债权82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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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华勤诉被告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89号 

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华勤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华勤支付车款26000元。二、被告江苏鑫宝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华勤支付保险费5979元。三、驳回原告郑华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鑫宝龙公司承担355元,原告郑华勤承担11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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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宁诉被告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26号

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宁与你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宁2019年12月到2020年10月工资17237.07元、赔偿医疗费损失80833.90元。二、驳回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周海萍诉被告毛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36号

毛玥: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萍与被告毛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毛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海萍借款本金68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其中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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