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11.22,总第212期)
发布日期:2021-11-22
浏览次数:1,784

原告郭俊诉被告南京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03号

南京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俊与你司、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郭俊工资73064.75元。二、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后,有权向南京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郭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辛丽娟诉被告范月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16号

范月:

    本院受理原告辛丽娟与被告范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辛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关于三个品牌为爱马仕、款式为picotinlock的手提包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45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曰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白丽萍诉被告焦冶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04号

焦冶方:

    本院受理原告白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白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678116元,合计2478116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15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为834411元,扣除已付利息454000元,剩余利息为380411元;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为29770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牛海洋诉被告侍立群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170号

侍立群:

    本院受理原告牛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牛海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艾勇生诉被告伏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561号    

伏燕:

   本院受理原告艾勇生与被告郑水明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艾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所签《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补充协议》有效;2、判令两被告将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洲岛和园和乐苑13幢2602室房屋交付原告;3、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损失(自2021年8月起按每月2000元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傅国胜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2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傅国胜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2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葛桂芳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3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葛桂芳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3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汪来水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4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汪来水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4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俊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5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5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定成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7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成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7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魏金玉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8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魏金玉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8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吕新保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9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吕新保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69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杨春梅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70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梅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105民初3070号,因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和第三十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张廷文诉被告陆永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9号

陆永高:

        本院受理原告张廷文诉被告陆永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含疫情防控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