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传余诉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91号
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传余与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传余支付劳动报酬10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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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陈周前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359号
陈周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周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代偿赔偿款93020.97元及违约利息(以93020.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83元,由被告陈周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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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刘阳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22号
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代偿赔偿款210860元及违约利息(以2108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3元,由被告刘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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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豪诉被告陈连山
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442号
陈连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豪诉你的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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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沈荔诉被告南京德克健身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41号
南京德克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荔诉你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次结算遐回原告支付的学费约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帅梅诉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24号
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梅诉你们的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合同剩余款项本金17077元和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周自由诉被告曹军、邵置、任晓勤、邵鲲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61号
曹军、邵置、任晓勤、邵鲲鹏:
本院受理原告周自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周自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军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65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邵置、任晓勤、邵鲲鹏对被告曹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绍喜诉被告周承发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76号
周承发: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绍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中城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贡洋平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349号
贡洋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城汇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20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凯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396号
徐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蝶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所欠利息11083.34元,及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收)及律师费4万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项债权对其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建邺区高庙路9号清泽园3栋2单元2808室不动产(证号:苏【2019】宁建不动产权第0006377号)从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