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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29,总第76期)
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1,881

原告悦达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63号
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悦达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品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达现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7593695.68元、税款损失1063007.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3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78297元,由被告品聚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姚筠诉被告姚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57号
姚飞:

     本院受理原告姚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姚飞偿还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12日所借欠款共计91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谭贤国诉被告潘守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858号
潘守品:

     本院受理原告谭贤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谭贤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终止双方于2019年7月29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房屋租金(2020年8、9、10、11月20日止月份)32267元,物业费4106.31元,合计36372.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9600元(8800元*5%*90天);四、判令被告承扭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陈雪云诉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54号
陈朝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雪云诉你、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朝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雪云30000元。二、驳回陈雪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陈朝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丰诉被告秦锋、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36号 
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丰与被告秦锋、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王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2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40元/天*23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误工费46800元(7800元/月*6个月)、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元(52460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180163.35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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