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德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8号
汪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德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7661.46元,其中本金48772.89元,利息4157.34元,违约金4041.39元,其他手续费689.8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1号
李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石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1838.88元,其中本金67148.63元,利息32535.17元,违约金8846.81元,其他手续费3308.2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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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5号
于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1199.72元,其中本金82124.02元,利息14089.71元,违约金701.58元,其他手续费4284.4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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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琼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8号
夏琼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琼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904.61元,其中本金23666.09元,利息10890.03元,违约金6868.49元,其他手续费14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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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国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0号
沈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国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8992.8元,其中本金69958.91元,利息16301.48元,违约金260.66元,其他手续费2471.7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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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房福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6号
房福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房福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444.03元,其中本金39810.69元,利息5500.13元,违约金1384.87元,其他手续费1748.3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窦和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2号
窦和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窦和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1220.20元,其中本金27208.89元,利息3738.03元,违约金0元,其他手续费273.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3号
朱小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仲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155.08元,其中本金33217.76元,利息9965.52元,违约金936.05元,其他手续费35.7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98号
杨维跃: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5816.14元,其中本金134381.62元,利息110154.19元,违约金6421.85元,其他手续费4858.4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1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程佳男诉被告周荣、樊海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34号
周荣、樊海明、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佳男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对第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出资补充责任向原告支付53720元;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凌诉被告龚伟伟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35号
龚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装修合同;二、龚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凌装修款172778元;三、驳回刘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77元,由龚伟伟负担3756元,刘凌负担2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