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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9.04,总第43期)
发布日期:2020-09-04
浏览次数:2,477

原告王兆宏诉被告邱县鑫超金洋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丽宏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马文学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350号


邱县鑫超金洋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丽宏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马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兆宏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邱县鑫超金洋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丽宏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兆宏归还借款31.32万元、违约金(以31.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0.8万元。
二、马文学对上述第一项主文中的借款本金、违约金,在3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县鑫超金洋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王兆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41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911元,由被告邱县鑫超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伏庚诉被告顾国仪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889号


顾国仪:
       本院受理原告伏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顾国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伏庚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0元,由被告顾国仪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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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菊香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36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伍菊香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伍菊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045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海斯彼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沁竹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陆欣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1312号


南京沁竹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陆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斯彼德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南京海斯彼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沁竹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二、南京沁竹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南京海斯彼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费用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陆欣对南京沁竹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20元,由被告南京沁竹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陆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93号

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500元,共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97号

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500元,共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04号

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500元,共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07号

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500元,共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张知璟诉被告南京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550号

南京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知璟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知璟2019年 11月份工资150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有米信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胡爱兵诉被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苏巢食品有限公司、李恭瑞、李文轶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再3号

南京苏巢食品有限公司、李恭瑞胡爱兵、李文轶:

   本院受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苏巢食品有限公司、李恭瑞、李文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05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孙传荣、孙雪花诉被告戚康伟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85号

戚康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传荣、孙雪花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孙传荣、孙雪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签署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无效;2、将位于建邺区友谊街38号26幢一单元1201室不动产登记过户至被告戚康伟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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