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成诉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岳成诉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2020)苏0105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岳成与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
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岳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48125元,并赔
偿装修损失费45000元;三、驳回岳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33元,由原告岳成负担8205元,被告人人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1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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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伍文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周振雄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美西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伍文义、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银芝、周振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朱黎晶、南京汴京茶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认定《项目合作协议》因存在欺诈且侵犯第三人利益而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加盟费56800.00元、项目管理费10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店铺租金65334.00元、装修费40000.00、物料损失10592.00元、拆除装修及清运装修垃圾费用80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被告承担(2019)苏0105民初11339号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或赔偿原告因本案遭受的损失)。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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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文智意愿烟酒百货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文智意愿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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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宜安诉被告江苏荷风善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曹勉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宜安诉被告江苏荷风善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曹勉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黄宜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订立的《版权转让协议书》,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240,000元;二、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有使用费暂计16,017元(按每年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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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德莎定制家居销售中心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德莎定制家居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德莎定制家居销售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第3151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店铺所在商场的导购示意图、店铺门头招牌名称、店铺装潢上使用包含“汉莎”字样的标识与文字。二、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德莎定制家居销售中心赔偿原告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有被告负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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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昀、史欣然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和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昀、史欣然诉你和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22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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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霆珍诉被告陈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霆珍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霆珍借款2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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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宋玲法官。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峻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9078.26元,其中本金44790.74元,利息2612.31元,违约金1675.2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6-2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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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凤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3361.21元,其中本金37938.15元,利息3018.9元,违约金978.4元,其他手续费1425.7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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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婷婷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婷婷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14.76元,其中本金38678.62元,利息4491.51元,违约金953.58元,其他手续费891.0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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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房福建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59号
房福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房福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444.03元,其中本金39810.69元,利息5500.13元,违约金1384.87元,其他手续费1748.3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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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窦和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窦和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1220.20元,其中本金27208.89元,利息3738.03元,违约金0元,其他手续费273.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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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仲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155.08元,其中本金33217.76元,利息9965.52元,违约金936.05元,其他手续费35.7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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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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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沙凡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088.53元,其中本金33503.56元,利息1670元,违约金1133.37元,其他手续费5781.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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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玉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7346.39元,其中本金39641.82元,利息6249.39元,违约金1455.18元,其他手续费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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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385.09元,其中本金29897.64元,利息4510.07元,违约金948.44元,其他手续费1028.9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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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琼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琼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904.61元,其中本金23666.09元,利息10890.03元,违约金6868.49元,其他手续费14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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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佳宁诉被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亮、人保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曹佳宁诉被告永迪建设公司、唐亮、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佳宁各项费用合计139427.1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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