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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25,总第215期)
发布日期:2021-11-25
浏览次数:1,767

原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凯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446号

南京凯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自2020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500元,本息合计:615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陆成功诉被告周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29号

周磊:

    本院受理原告陆成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人周磊归还向原告所借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要求被告人周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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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田安宁诉被告叶锦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45号

叶锦胜:

    本院受理原告田安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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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海孝诉被告孙君钦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62号

孙君钦: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君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海孝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孙君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范诗珍诉被告姜春梅、徐明星、徐明月

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撤2号

徐明星、徐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范诗珍诉被告姜春梅、徐明星、徐明月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范诗珍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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