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彩平诉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何彩平诉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2、判令解除与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3、判令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0000元,南京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7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门头招牌中“华联超市”文字,即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害;2、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其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軟,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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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钧、南京诚康门诊有限公司、谭翠香、胡桂华、陈千马、许仁顺、谷相吾、谷佩君、谷应浩、崔克英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王钧、南京诚康门诊有限公司、谭翠香、胡桂华、陈千马、许仁顺、谷相吾、谷佩君、谷应浩、崔克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钧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580150.26元,利息75492.58元(截至2015年5月11日),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195元; 3、判令被告南京诚康门诊有限公司、谭翠香、胡桂华、陈千马、许仁顺对被告王钧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胡桂华、谷相吾、谷佩君、谷应浩、崔克英在继承谷裕遗产范围内对被告王钧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3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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