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国金诉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军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15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蒋国金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蒋国金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蒋国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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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仁建诉被告陈旭星、董纯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38号
陈旭星、董纯:
本院受理原告陈仁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5000.00元及利息(以255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伟诉被告雷自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21号
雷自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6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8888.89元(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利息为18888.89元)三、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青诉被告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37号
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李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拖欠支付的工资共计303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9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经济补偿22717.5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曹敏诉被告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迈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冯小琴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07号
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迈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敏诉你与冯小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曹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迈尔顿国际美语培训登记》;2.被告返还未消费课时费25305元及利息:3.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盼盼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5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盼盼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董少林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97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董少林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董雨蒙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46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董雨蒙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胡翔翔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48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胡翔翔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喻德龙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0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喻德龙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静静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1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静静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尹永辉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4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永辉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灿灿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7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灿灿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大海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6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大海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二虎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7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二虎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晓猛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8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晓猛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豹豹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79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豹豹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周冬冬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80号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涌灵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冬冬诉你们及唐卫进、南京正荣江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艾仕森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南京嘉泽盛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钟娟诉被告南京迈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祖洪与冯小琴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26号
南京迈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迈尔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祖洪:
本院受理原告钟娟诉你与冯小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钟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被告的登记培训合同。2.被告退还登记培训费人民币1178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