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峰诉被告纪立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31号
本院受理原告吕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纪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峰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纪立军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微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985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微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微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20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22元,由被告黄晓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诉被告张炳耀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447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诉被告张炳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炳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1330元整。二、被告张炳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51349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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