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清竹园健身中心诉被告南京偀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清竹园健身中心诉被告南京偀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偀杰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清竹园健身中心场地活动费用1421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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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广峰诉被告王超、第三人南京卓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峰与被告王超、第三人南京卓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广峰55435.64元;二、驳回原告陈广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16元,由被告王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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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时贞诉被告王莉、俞宏兵、南京迪瑞制衣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余时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时贞偿付代偿借款本金等共计238254元及利息(以238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南京迪瑞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中119127元及利息(以11912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时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王莉、南京迪瑞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莱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羊林、何晓林、周星宏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羊林、何晓林、周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重庆新品界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羊林、何晓林、周星宏在各自未出资股份金额的本息范围内(即每人21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微租联盟(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大连隆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文化驿站信息技术开发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威逹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生诉被告文化驿站信息技术开发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威逹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连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化驿站信息技术开发南京有限公司立即前往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李连生作为文化驿站信息技术开发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
原告袁来利诉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峰、陈春磊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袁来利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袁来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居间费用9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