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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1.29,总第217期)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1,782

原告宋桂芳诉被告党亚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26号

党亚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桂芳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宋桂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南京永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南京仲裁委员会(2021)宁裁字第71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江苏润恒物流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作出的

宁环罚[2020]15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行审29号

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你单位作出的宁环罚[2020]15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作出的[2020]1529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人民币202000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内容。强制执行费用由江苏润恒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东旭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369号

魏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36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鄂宵军诉被告陈鑫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291号

陈鑫:

   本院受理原告鄂宵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宵军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被告陈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珠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晓红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879号

邓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珠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珠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34.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邓晓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赵芬、简昀龙诉被告南京堃之缘物流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57号

南京堃之缘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芬、简昀龙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赵芬、简昀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简洪玉工亡各项损失人民币155001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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