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刚诉被告金文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79号
金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薛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薛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部分利息为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110万元自出截止日期按照LPR计息至还款之日)。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权诉被告刘凯旋、滕玲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81号
刘凯旋、滕玲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刘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息至还款之日)。2、 判令被告有权对拍卖被告二所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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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北京云游四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94号
北京云游四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费用5725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238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曹雷健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29号
曹雷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77178.28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4004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81182.28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11月4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11028.61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文利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30号
文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98946.35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5269.58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04215.93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20年1月6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违约金为9890.09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何晶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31号
何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87477.49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4752.3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87477.49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算至2021年2月28日,资金占用损失为9355.23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严彩红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32号
严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己支付的代偿款51856.67元;2、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2339.3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以54195.97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为6798.88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525号
张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文彬偿还贷款本金289999.78元;2、判令被告张文彬支付至2021年7月22日的利息、复利40525.78元,及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张文彬支付律师费17400元;4、判令被告张文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震、刘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22号
黄震、刘菲: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震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包括:A、截至2021年8月13日的利息11428.26元;B、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贷款付清止以当月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复利、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罚息);2、判令被告刘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尤吴景伊诉被告尤本田、刘兰英、尤雪凤、尤雪梅、尤雪玲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43号
尤本田、刘兰英、尤雪凤、尤雪梅、尤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尤吴景伊与被告张娜娜、尤本田、刘兰英、尤雪凤、尤雪梅、尤雪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蒋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在继承尤福志遗产份额范围内对尤福志所负260万元债务及资金占用费承担清偿责任(自2015年11月17日起、以2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截至2021年4月20日暂记654697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23号
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2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每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32号
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13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15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小小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