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畅行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285号
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畅行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畅行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798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98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18元,由被告君马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厚昌诉被告卢海军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95号
卢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厚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卢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厚昌工钱24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8元,公告费300元,由卢海军负担(此款陈厚昌已垫付,由卢海军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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