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前春诉被告徐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许前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前春借款本金4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徐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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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凤玉诉被告上海儒璞贸易有限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玉诉被告上海儒璞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李凤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8月2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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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明诉被告南京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被告南京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李凤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3688元,延时加班工资1620元;2、支付2020年3月被克扣的工资3500元、2020年4月1日至26日的工资3466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373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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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镇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7080.09元,其中本金123283.65元,利息41446.49元,违约金9843.47元,分期手续费12443.98元,提现手续费62.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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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福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8134.86元,其中本金105028.56元,利息58517.03元,违约金7336.45元,分期手续费7252.8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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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进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576.45元,其中本金68938.9元,利息29778.27元,违约金10859.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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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7263.08元,其中本金139418.75元,利息36923.95元,违约金10920.3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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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贺国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6027.85元,其中本金115538.43元,利息122236.57元,违约金4624.35元,分期手续费13628.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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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昌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昌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8116.95元,其中本金121740.54元,利息130213.03元,违约金20001.52元,分期手续费6161.8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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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全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67520.52元,其中本金166612.56元,利息37144.18元,违约金33523.78元,分期手续费3024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2-1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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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维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2752.32元,其中本金101345.71元,利息6867.41元,违约金3092.9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6-1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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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阮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8369.41元,其中本金73279.27元,利息19355.37元,违约金5734.7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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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545.59元,其中本金87801.32元,利息8949.88元,违约金2350.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7-1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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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绪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3292.23元,其中本金68135.92元,利息23420.24元,违约金11736.0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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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喜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507.97元,其中本金96237.64元,利息7600.05元,违约金3670.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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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明通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680.05元,其中本金69671.3元,利息26280.64元,违约金10912.71元,分期手续费806.4元,其他费用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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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鲍钰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4403.65元,其中本金128215.92元,利息35072.76元,违约金24943.13元,分期手续费6151.8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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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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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吉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8589.42元,其中本金101083.14元,利息41443.52元,违约金13718.24元,分期手续费2344.5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6-2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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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0号
尹玉翠: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玉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9962.55元,其中本金100237.17元,利息17554.15元,违约金6240.67元,分期手续费15930.5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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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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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4122.67元,其中本金68118.44元,利息6050.62元,违约金2135.31元,分期手续费7818.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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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巧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2418.21元,其中本金108878.25元,利息99745.21元,违约金13286.75元,分期手续费105元,超限费400元,其他费用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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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仁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3065.4元,其中本金122122.91元,利息117761.49元,违约金12651元,年费4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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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杨维跃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5816.14元,其中本金134381.62元,利息110154.19元,违约金6421.85元,其他手续费4858.4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1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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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398.56元,其中本金69043.54元,利息29853.99元,违约金6151.31元,分期手续费4349.7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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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32133.98元,其中本金132002.32元,利息87607.85元,违约金6518.85元,分期手续费6004.9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3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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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良仲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9084.86元,其中本金119391.03元,利息77304.58元,违约金8730.95元,其他手续费3658.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4-24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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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万智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231.37元,其中本金76962.92元,利息20826.31元,违约金5662.14元,分期手续费37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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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崇虎诉被告蒋学斌、祝静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蔡崇虎诉蒋学斌、祝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303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梁中胜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姚俊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梁中胜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858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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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崇虎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巍诉你、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巍支付9530元。二、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储祥俊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储祥俊诉你、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储祥俊支付10705元。二、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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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卢永强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卢永强诉你、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永强支付17120元。二、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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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国良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良诉你、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国良支付11444元。二、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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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黄干诉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干诉你、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干支付6100元。二、被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领兰建筑装潢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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