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立兵诉被告潘如松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金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毕明、王金凤诉被告罗晓杰、刘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毕明、王金凤诉罗晓杰、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丰知拓家具销售中心诉被告江苏净慈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江苏净慈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丰知拓家具销售中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丰知拓家具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销售合同款192689元整,及逾期给付利息(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民间借贷利率15.4%计算),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
原告宁高诉被告宝应县苏中物资总公司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5号
宝应县苏中物资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高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宁高撤回起诉处理。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杨多头诉被告于玉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71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多头诉被告于玉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玉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多头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多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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