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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9.14,总第49期)
发布日期:2020-09-14
浏览次数:2,288

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雪松、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71号 
张雪松、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江苏金帕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谭坚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1号
谭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谭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80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2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1元由被告谭坚负担(此款由被告谭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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