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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0.09.15,总第50期)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2,560

原告李豪杰被告吴方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988号 
吴方锐:
         本院受理原告李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李豪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李豪杰人民币5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庆科被告邱德保、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2880号 
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科诉被告邱德保、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东科天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715号 
南京东科天文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雷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邵雷、胡敏、卢建华、卜端芹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098号
南京雷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格兰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邵雷、胡敏、卢建华、卜端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0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申小大被告南京五爱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佃香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05民初9892号
南京五爱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佃香:
         本院受理申小大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05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申小大与被告五爱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五爱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申小大工程款99783.97元,并赔偿原告申小大租金损失52000元,合计151783.97元。三、被告曹佃香就上述第二项中被告五爱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申小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告徐以项、孙晓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871号
徐以项、孙晓彬: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以项、孙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以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46938.58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徐以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1万元;
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徐以项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双拜巷100号1幢506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孙晓彬对被告徐以项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71元,由被告徐以项、孙晓彬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倪建平被告陈从高、王利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31号
陈从高、王利芹:
      本院受理原告倪建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从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建平借款12万元。二、被告王利芹对被告陈从高的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6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倪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从高、王利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04号
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夏义月小吃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07号
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倪倩特产店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肖海龙被告周贤银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403号
周贤银:
    本院受理原告肖海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肖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陆旭荣被告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17号
江苏德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旭荣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旭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4月至5月工资合计32278.4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93号
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茶杯犬奶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500元,共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97号
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降龙小主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500元,共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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