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8780.88元,其中本金148551.46元,利息22383.52元,违约金1989.5元,其他手续费25856.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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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新国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新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6065.66元,其中本金93039.99元,利息17466.83元,违约金590.82元,其他手续费4968.0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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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宋建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宋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8651.59元,其中本金92547.22元,利息16540.14元,违约金1946.23元,其他手续费1761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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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存喜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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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存喜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3223.86元,其中本金88042.34元,利息18368.74元,违约金2437.39元,其他手续费4375.3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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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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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思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6664.83元,其中本金49999.05元,利息2023.76元,违约金3245.99元,其他手续费1396.0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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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崔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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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崔万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212.23元,其中本金56844.36元,利息8291.92元,违约金1344.55元,其他手续费3731.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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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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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630.8元,其中本金61225.97元,利息5926.73元,违约金1678.04元,其他手续费1800.0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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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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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石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1838.88元,其中本金67148.63元,利息32535.17元,违约金8846.81元,其他手续费3308.2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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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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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舵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1199.72元,其中本金82124.02元,利息14089.71元,违约金701.58元,其他手续费4284.4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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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顾海宽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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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顾海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4225.8元,其中本金97864.78元,利息16524.83元,违约金2367.19元,其他手续费1746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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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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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国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8992.8元,其中本金69958.91元,利息16301.48元,违约金260.66元,其他手续费2471.7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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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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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梅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6702.98元,其中本金101361.29元,利息70472.38元,违约金15081.31元,其他手续费1978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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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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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迎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5944.18元,其中本金104885.88元,利息7327.02元,违约金3731.28元,其他手续费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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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龚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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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龚永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421.5元,其中本金46021.33元,利息26199.69元,违约金11727.63元,其他手续费6472.8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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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丁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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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丁毕考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4381.21元,其中本金39617.27元,利息26369.34元,违约金3682.6元,其他手续费471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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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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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7661.46元,其中本金48772.89元,利息4157.34元,违约金4041.39元,其他手续费689.8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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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罗振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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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罗振财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789.12元,其中本金52568.13元,利息20625.12元,违约金7205.36元,其他手续费390.51,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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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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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端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554.15元,其中本金44625.04元,利息2977.4元,违约金1017.94元,其他手续费1933.7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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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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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宣联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敏、宣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4905.26元,利息6379.35元,罚息2712.2元,复利512.1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黄宇庭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向宁、黄宇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5160.07元,利息15595.77元,罚息11077.66元,复利2350.1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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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智红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建平、智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4836.85元,利息3270.43元,罚息3339.86元,复利389.9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19-12-1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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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21184.29元,利息8323.72元,罚息4516.86元,复利693.3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19-12-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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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黄雪群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贤兵、黄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9575.32元,利息11888.34元,罚息13455.91元,复利2009.3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5-3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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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许浒诉被告毛玥、罗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许浒诉被告毛玥、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
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许浒的全
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许浒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谢自胜诉被告王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谢自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息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汪为珍诉被告袁美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汪为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汪为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汪为珍提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5民初3740号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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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诉被告南京暖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南京市建邺区王志文龙虾馆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杨巧云诉被告陈东、第三人徐松峰、钱维红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巧云诉被告陈东、第三人徐松峰、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杨巧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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