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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03,总第221期)
发布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1,862

原告曹建国诉被告赵应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0号

赵应权: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41415.6元及利息(利息从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为3437738.86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宋昕琳诉被告朱习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50号

朱习文:

    本院受理原告宋昕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款项共记人民币20330元。2、诉讼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余云芳诉被告李林、仇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31号

李林、仇庆:

    本院受理原告余云芳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林、仇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云芳支付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合计26160.69元(20560.69元+5600元)。
二、被告李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云芳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余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李林、仇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聂光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53号

聂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237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2020 年9月23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违约金23416.25元;以35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9 月15日;以23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 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聂光明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372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92.5元,由被告江苏正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张洪彬诉被告陶敬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50号

陶敬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洪彬与被告陶敬超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陶敬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彬支付房屋租金30933.3元。三、驳回原告张洪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陶敬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王科诉被告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3号

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共计1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雪敏诉被告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8号

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敏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李雪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1月工资共计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正才诉被告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5号

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才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正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共计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浩东诉被告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7号

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东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浩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404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范诗珍诉被告徐明星、徐明月与姜春梅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 苏0105民撤2号

徐明星、徐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范诗珍诉你与姜春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05民撤2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嘉欣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78号

王嘉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麓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费1158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1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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