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颖峰诉被告胡文军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007号
胡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颖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颖峰货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胡文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端垚诉被告陈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647号
陈炜: 本院受理原告端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端垚借款19010元。二、驳回原告端垚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陈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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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俊峰诉被告晏道斌、陈学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22号
晏道斌、陈学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逾期利息540.83元(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按年利率6%计算),并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罗宝华诉被告许萍、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樊修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57号
许萍: 本院受理原告罗宝华诉被告许萍、华建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樊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罗宝华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102号
大庆新闻传媒集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的《41年风雨无阻守护长江大桥 他无怨无悔》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负担(此款由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支付,冲抵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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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倩诉被告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466号
南京尊爵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曦宝母婴陪护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倩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侯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回购原告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二就上述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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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向军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75号
陆向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以年度承包费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相应期间的承包费以及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朔州分公司注销之日止,以每日300元为基数计算的相应期间的配合费;3.判令被告分别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2018年7月26日起、2019年7月26日起至朔州分公司注销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支付300元计算的因迟延支付承包费、配合费产生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返还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章、分公司负责人印签章,以及朔州分公司开业至注销之日止的全部会计账册;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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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芮莲花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2号
芮莲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芮莲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本金39814.86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公告费300元,总计1237元,由被告芮莲花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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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裁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全忠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4号
孙全忠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全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本金30274.48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公告费300元,总计1035元,由被告孙全忠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裁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靖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24号
周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本金34998.49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元,公告费300元,总计1121元,由被告周靖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裁庭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8号
朱海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海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本金41603.30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公告费300元,总计1355元,由被告朱海芹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裁庭
原告朱兆元诉被告魏源
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239号
魏源 :
本院受理原告朱兆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兆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45000元房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324号
上海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916.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徐克宁诉被告柏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492号
柏星:
本院受理原告徐克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克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伍小芹诉被告南京颜硕通讯有限公司、严长建、颜声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625号
南京颜硕通讯有限公司、严长建、颜声林:
本院受理原告伍小芹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伍小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颜硕通讯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租金及赔偿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南京颜硕通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0元。3、判令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共计12000员由被告南京颜硕通讯有限公司承担。4、判令严长建、颜声林与南京颜硕通讯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邱嘉诉被告丁涛、刘兰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726号
丁涛、刘兰兰:
本院受理原告邱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邱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涛、刘兰兰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五万元及每月2%利息。2、判令原告支出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鹜诉被告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770号
南京我秀我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鲁岚:
本院受理原告杨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金额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6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苏名扬诉被告任军山、张芹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839号
任军山、张芹:
本院受理原告苏名扬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苏名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违约支付原告人民币24000元。2、判令被告二承担违约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蔡慧文诉被告陶加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866号
陶加加:
本院受理原告蔡慧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蔡慧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37000元,其中包括铺位剩余租金22500元、违约金2500元、店铺装修费2000元、货物及缝纫机损失费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徐宏诉被告陈绍泉、沈建兵、季绍芝、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180号
陈绍泉、沈建兵、季绍芝、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宏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二、三给付原告工程款751750元。2、自2016年9月1日起以本金75175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法院判决之日止。3、被告四、五对被告一、二、三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立庚诉被告郭乃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232号
郭乃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立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令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米德祝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93号
米德祝: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以每年承包费5万元为基数计算的相应期间的承包费,共计25万元;2、判令被告分别以5万元为基数,合计支付自2015年5月26日起、2016年5月26日起、2017年5月26日起、2018年5月26日起、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因迟延支付承包费产生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3.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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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仪征方顺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206号
城市合伙人创客(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仪征方顺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仪征方顺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6.9120万元,利息83641.8万元,总共85.2762万元(利息2017年12月1日-2020年6月1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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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佐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管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342号
南京佐伊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管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菊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686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二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515号
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33739.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建邺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南京伊莱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730号
南京伊莱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建邺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建邺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水电费、因提前解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806454.3元。3、判令被告支付其承诺的未按期支付款项的违约金161290.86元。4、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未支付款项806454.3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森嘉宝生物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兵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5894号
魏文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森嘉宝生物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姚纪飞不服,于2020年8月27日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