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艳琴、王宝荣诉被告黄玉林、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樊艳琴、王宝荣诉你、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樊艳琴、王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樊艳琴赔偿医疗费用13182.39元,交通费用500元,护理费用15000元(3个月*5000),营养费300元(15天*20)、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5天*20);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王宝荣赔偿医疗费用155元,交通费1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合计29537.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祥诉被告王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祥与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3472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浩杰诉被告魏琪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浩杰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浩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用共计351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宝林诉被告贾正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吴宝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八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兴诉被告程方文、南京跬步运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熊兴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熊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营运损失费69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彩萍诉被告冯丽芳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彩萍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陈彩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1、医疗费9389元2、交通费2000元3、护理费3000元4、营养费3500元5、误工费32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超诉被告徐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营运损失、租金、违约金、拖车费、交通费共计2587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丰诉被告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锋
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王丰诉你秦锋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王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2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40元/天*23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误工费46800元(7800元/月*6个月)、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元(52460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180163.35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志刚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8517.58元,其中本金111560.48元,利息18780.65元,违约金3160.25元,其他手续费5016.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1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郭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7210.4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自欠款之日起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被告郭晟负担。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龚龙山诉被告周岭南、扬州岭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龚龙山诉被告周岭南、扬州岭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龚龙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给付原告292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给付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