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雪虹诉被告方鹂鹂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208号
方鹂鹂: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虹诉被告方鹂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鹂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雪虹偿还借款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61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方鹂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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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加兵诉被告武义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644号
武义强、南京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加兵诉你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杜加兵各项费用合计653351.1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55元,鉴定费5100元,合计11455元,由武义强、世洋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18.5元,滁州市神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36.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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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涛诉被告卢海军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88号
卢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田涛工资34147元。二、驳回原告田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7元,由被告卢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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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雅琳诉被告王宇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790号
王宇轩:
本院受理原告徐雅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雅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自2018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逾期利息71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5)8357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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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迎梅诉被告郑爱中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049号
郑爱中:
本院受理原告沈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沈迎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5)8357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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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德顺诉被告梅伟、王岚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242号
梅伟、王岚岚:
本院受理原告沈德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沈德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判令原告依法享有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5)8357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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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漪阳诉被告伍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368号
伍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漪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漪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顾呈佳诉被告征杰、苏翠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774号
征杰、苏翠华:
本院受理原告顾呈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顾呈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12万元及逾期利息26200元,并以1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5)8357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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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梦婷诉被告王锡萍、南京首德义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924号
王锡萍、南京首德义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濮阳梦婷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濮阳梦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条款》。2、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40000元。3、判令被告二退还购房佣金12000元。4、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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