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凡诉被告杨泳、蓝林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85号
杨泳、蓝林森:
本院受理原告石凡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石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对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世纪花园21幢309室停止执行,并依法确认原告享有使用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涂亮亮诉被告张前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86号
张前辉:
本院受理原告涂亮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无锡隆顺缘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贝瑞诺科技有限公司、链瑷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李晓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97号
南京贝瑞诺科技有限公司、链瑷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隆顺缘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无锡隆顺缘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贝瑞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106501元;2、判令被告南京贝瑞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6653.1元;3、判令被告链瑷数据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李晓峰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刘炽琴诉被告李胜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788号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炽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炽琴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炽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471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30元,由被告李胜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万旭荣诉被告叶文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05号
叶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万旭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旭荣借款246万元及利息(以24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旭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被告叶文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万旭荣诉被告叶文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05号
叶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万旭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文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旭荣借款246万元及利息(以24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旭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000元,减半收取41500元,由被告叶文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97号
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9839.2元及利息损失(以1559839.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9元,减半收取10614.5元,由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4.5元,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韩宇航诉被告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4号
建邺区林洋理发店、尹成奥:
本院受理原告韩宇航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韩宇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治国诉被告尹祥、傅志凯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470号
尹祥、傅志凯: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4686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陆德松诉被告高威、南京玺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18号
高威、南京玺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德松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陆德松与高威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解除;二、高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德松支付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余款10400元以及2021年5月至10月期间的租金19800元,合计30200元;三、驳回陆德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高威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高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29号
阚加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阚加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7507.97元,其中本金96237.64元,利息7600.05元,违约金3670.2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20-3-2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卓一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三谷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琪伟、南京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0558号
南京卓一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三谷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琪伟、南京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江苏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卓一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代偿款9113634.09元;2、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卓一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利息、逾期利息95693. 1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9113634.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卓一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共计15792.8元(违约金自2021年9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此后产生的违约金以本金9113634.09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与逾期利率之差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鑫盛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琪伟为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无锡三谷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无锡市梁溪区新江南花园86-1-5B、86-1-6B、86-1-5A的抵押房产,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南京卓一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南京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438.46万元内行使优先受偿权;7、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宫华泽、赵雯、刘清波、北京麦飞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0659号
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宫华泽、赵雯、刘清波、北京麦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807917.29元;2、判令被告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利息2423.75元(以807917.29元为基数,按0.3‰/日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22日;3、判令被告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7917.29元为基数,按0.6‰/日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5、判令被告宫华泽、赵雯、刘清波、北京麦飞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江苏麦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宫华泽、赵雯、刘清波、北京麦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钱明志诉被告南京致远家具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0990号
南京致远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明志诉你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钱明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合同,被告将剩余家具款项退还,共计89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去警局报案协调产生的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徐远龙诉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66号
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远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远龙支付劳动报酬6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张友忠诉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67号
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友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远龙支付劳动报酬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南京宝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