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浩、房桂云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98号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浩、房桂云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胡浩、房桂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32200元;2.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5272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3.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原告孙昌发、孙大威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87号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昌发、孙大威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胡浩、房桂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32150元;2.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截止至2017年10月14日的租金31850元,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3.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原告周阳诉被告李鑫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8355号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周阳诉被告李鑫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阳4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高秀红诉被告南京海文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436号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海文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红诉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海文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原告高秀红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二、原告高秀红应于被告南京海文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在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铂领公寓02幢221室的办公场所内查阅上述资料,查阅时间为十五日。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海文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小福、杨艳诉被告朱皓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631号
朱皓:
本院受理原告江小福、杨艳诉被告朱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小福、杨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于璐、林坤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66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璐、林坤发诉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于璐、林坤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两原告与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酒店房屋管家合同》;2、判令慕特斯公司向原告返还装修款584650元(其中1710室274850元,2222室3098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慕特斯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黎家庆诉被告孙浩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188号
孙浩瀚:
本院受理原告黎家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03059元及逾期利息(以370305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威诉被告尹小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445号
尹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所欠货款7532元结算清楚,并且归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钟礼英、朱婕诉被告许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03号
许军:
本院受理原告钟礼英、朱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钟礼英、朱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5800元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6日;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800元,并赔偿空置房屋损失11600元;4、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394.4元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6日,并赔偿出租房屋内物品损坏共计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姚永林、许素珍诉被告蒋志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74号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蒋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姚永林、许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姚永林、许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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