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敬钬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7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敬钬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20)苏0105
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2020)苏0105民初3173号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王明峰诉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00号
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峰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芮斌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19年06月13日,为128250元);2.判令被告芮斌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53557.6元(其中律师费51877.6元,保险费1689元);3.判令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芮斌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绿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尧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42号
郑尧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绿岸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陆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孙连环诉被告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413号
芮斌、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连环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芮斌返还借款本金234950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34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12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06 月 13 日,为 207930.75元);2.判令被告芮斌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76809.60元(其中律师费74177.60元,保险费2632.00元);3.判令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东方印刷版材有限公司对被告芮斌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忠生诉被告黄继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742号
黄继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忠生与被告黄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忠生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其中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忠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60元,由被告黄继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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