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2019)苏0105民初9126号
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 民初9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志伟合同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5元,由被告上海帝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冯兆华诉被告莫丽鹏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82号
莫丽鹏:
本院受理原告冯兆华诉被告莫丽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1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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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红、王星、刘旭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947号
王全红、王星、刘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红、王星、刘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苏0105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全红、王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全红、王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三、被告刘旭东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496元,由被告王全红、王星、刘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捷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47号
南京汉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捷华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捷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0000元,并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王艳清诉被告徐红英、方福仁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759号
徐红英、方福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王艳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判决原告对被告徐红英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5号4746室的房屋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你们应按时到庭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张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胡海俊诉被告安燕子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59号
安燕子:
本院受理原告胡海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胡海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张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明诉被告南京斯特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车辆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269号
南京斯特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南京斯特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家峰调味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2020年2月10日起的6%的利息(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06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