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网络公告送达(2021.12.08,总第224期)
发布日期:2021-12-08
浏览次数:1,900

原告王东诉被告郭尚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11号

郭尚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尚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17000元,共计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郭尚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73号

朱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时止;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大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10号

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大任: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大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50.03元、利息298.25元,以上合计12048.28元,及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王大任对被告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南通鸿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王大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袁志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11号

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袁志春: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袁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17018.94元、利息263.89元、罚息1029.59元、复利38.43元,以上合计18350.85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袁志春对被告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吴江市志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袁志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倪志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10号

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倪志刚: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倪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10499.97元、利息267.37元、罚息1193.88元、复利80.14元,以上合计12041.36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倪志刚对被告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南通亨得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倪志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12号

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渊: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789.81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4105.33元、罚息10707.48元、复利1440.12元,以上合计78042.74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杨明渊对被告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江苏钧略商贸有限公司、杨明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13号

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华: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66.63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651.73元、罚息5854.17元、复利373.29元,以上合计56045.82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刘华对被告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1元,由被告扬州市鹏飞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陈华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16号

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陈华俊: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陈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8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4420.21元、罚息14885.47元、复利1745.13元,以上合计121050.79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陈华俊对被告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被告江苏云鹏物流有限公司、陈华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汪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19号

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汪鹰: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汪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6697.92元、罚息22453.26元、复利2650.93元,以上合计181802.11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汪鹰对被告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被告苏州鹰名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汪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徐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20号

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徐健: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666.65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2388.6元、罚息5592.97元、复利650.75元,以上合计54298.97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徐健对被告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常州嘉腾塑胶有限公司、徐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王雷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21号

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王雷新:

    本院受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王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178.62元、截止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847.21元、罚息4476.84元、复利385.5元,以上合计38888.17元,及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江苏苏宁银行税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王雷新对被告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常州市博春箱包有限公司、王雷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培生诉被告李道风、邵季三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83号

李道风、邵季三:

    本院受理原告娄培生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娄培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邵季三承担801849元债务是李道风与邵季三的夫妻共同债务。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租金62523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