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士伟诉被告南京易顺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777号
本院受理原告翟士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易顺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翟士伟购车款79000元。二、驳回原告翟士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被告南京易顺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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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传兵诉被告北京中证广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中证广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俊虎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94号
北京中证广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中证广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俊虎:
本院受理原告曹传兵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曹传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退还原告专升本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一级建造师费用7000元,合计22000元,并承担逾期退还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两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就两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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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明亭诉被告河南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富民、第三人陈桂军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582号
本院受理原告霍明亭诉河南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富民、第三人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霍明亭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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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陶光明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406号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代偿款283134.9元、欠付保费12778.2元,共计295913.1元。二、被告陶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29591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9元,由被告陶光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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