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平安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吕学敏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平安钢管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租金136051.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953.16元(以136051.1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7年11月24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7日,其他利息另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54004.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原告王锁平诉被告葛艳飞、杭州市尊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锁平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葛艳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锁平各项费用合计2747.28元。杭州市尊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葛艳飞和尊客汽车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杨晓青诉被告刘晨光、南京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青诉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晓青各项费用合计163809.4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8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168元,由杨晓青负担1667.2元,刘晨光和庄盛建筑公司负担250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钱凯旋
原告石龙海诉被告袁庭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翁崇美诉被告袁亚雄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王小光、沈颖、常州市荣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小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521000元,利息38535.8元(含利息、复利、罚息);另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21000元为基数,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分别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市荣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小光上述还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6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069元,由被告王小光、常州市荣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莹莹、徐勤菲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1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许陈晨诉被告王彤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李士忠诉被告刘超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杨凡诉被告王海峰、甘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72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宜兴路贝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路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通道万佛山侗寨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海峰诉被告马仕华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茂萍、陈实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1028.88元以及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37868.34元、罚息31230.68元、复利9377.25元。本息合计369505.15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苏清福、叶冬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275.68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1104.10元、罚息531.41元、复利107.6元。本息合计15018.79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云梅、高长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莱亚、国初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春燕、周高聪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0199.98元以及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15884.05元、罚息11071.03元、复利3382.99元。本息合计150538.05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丽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洪彩霞、吴敬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7623.79元以及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22432.02元、罚息24756.43元、复利7069.39元。本息合计231883.63元,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蒋卫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6188.82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3461.12元、罚息12650.59元、复利2741.38元。本息合计305041.91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梅明荣、陈春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9907.39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9067.36元、罚息14490.87元、复利6686.53元。本息合计310152.15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碎西、刘晓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6207.11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6946.22元、罚息9420.97元、复利4236.8元。本息合计226811.1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蔡子卫、戴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7567.13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22450.91元、罚息13421.59元、复利4143.15元。本息合计217582.78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秀燕、叶珠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武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卫邦、朱新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526.75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31073.59元、罚息33147.97元、复利7202.04元。本息合计386687.35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给付;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译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曹艳琳、彭继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薛福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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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蓉、陈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宇、李瑾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涂茫、雷雨晴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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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伟、常培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丽群、姚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立、梁丹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立、钱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其红、王传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为保诉被告李跃宁、南京旭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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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祖宏诉被告赵晖
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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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鲍丽萍诉被告丁宇
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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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连成、吴向云、戴君主、泗洪君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泗洪县熹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048号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