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威士腾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特姆实业有限公司、陈健、李仁美、韩力、马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一支付托管费2240万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389.67万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十二对被告一至被告十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十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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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迁智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江苏易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宿迁智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易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我院已准许原告宿迁智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智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智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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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吴爱军、肖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402020.33元及利息1206.06元(以402020.3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8日止,利息按照0.3‰/日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2020.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0.6‰/日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3、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在代偿款402020.33元、利息1206.06元、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202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25)835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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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坎正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支付剩余租金114144元、名义货价100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的逾期利息6981.33元,共计121225.33元,及2020年8月26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0年8月25日的到期未付租金535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支付原告违约金6420.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为追索案涉款项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所有偿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额外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420.6元;4、判令原告对抵押给原告的车牌号为苏E6X367车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诉被告岳从伟
(2021)苏0105民初2200号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原告邵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尹佳: 本院受理原告邵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邵霞货款3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欠款3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05%自2020年4月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诉被告南京斯特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0)苏0105民5269号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原告文梓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文梓濠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文梓濠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二、驳回原告文梓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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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雁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刘江、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雁诉被告李豪,第三人刘江、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丁雁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017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丁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永联冷冻副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寅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永联冷冻副食品经营部、林飞鹤、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丁雁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20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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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被告南京利之润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赵靓
(2020)苏0105民初7774号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原告刘晶与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932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告刘晶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卉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点半第十九法庭开庭。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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