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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11,总第226期)
发布日期:2021-12-11
浏览次数:1,914

原告曹永刚诉被告陈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66号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伟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蔡立芳诉被告蔡立忠

被申请人蔡立忠死亡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特373号

蔡立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蔡立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立忠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2020)苏0105民特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宣告蔡立忠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苏州思敏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苏州吉嘉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建良、王伟珍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891号

苏州思敏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苏州吉嘉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建良、王伟珍: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诚仁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金375000元;二、被告苏州思敏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苏州吉嘉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建良、王伟珍为被告苏州诚仁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苏州诚仁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7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13432元,被告苏州诚仁铝业有限公司、苏州思敏特种油品有限公司、苏州吉嘉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周建良、王伟珍负担6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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