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李凯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741号
陈勇、李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陈勇、李凯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勇偿还借款本金458863.83元,利息复利2045.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95.16元,专项到期分期手续费5250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勇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29100元;3.判令被告李凯对被告陈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5)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霞诉被告徐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00号
徐骏:
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546元、律师费4000元及误工费1000元,合计5546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叶先锋诉被告周厚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496号
周厚胜:
本院受理原告叶先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9364元、利息暂计480元(利息按480元每月自起诉之日计算至2021年3月27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宜林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838号
包宜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27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包宜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艳华诉被告陈玛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36号
陈玛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艳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4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万国勤诉被告葛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0号
葛锐:
本院受理原告万国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万国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98%的利率,自2019年12月3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张燕诉被告常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68号
常纲: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61200元及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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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晓琴诉被告邓宝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016号
邓宝刚:
本院受理原告纪晓琴与被告邓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纪晓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4000元/月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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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欧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992号
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欧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欧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一致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1.5%/月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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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霄诉被告杨洲、顾莹丽、赵连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114号
杨洲、顾莹丽:
本院受理原告曹霄诉被告杨洲、顾莹丽、赵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曹霄归还借款本金1887611元并支付利息(以18876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霄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曹霄负担71元,被告杨洲负担1087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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